青岛并购律师网站logo

律师咨询电话:13526717677

律师文集

股东会议的召开程序是什么?是否存在风险?

来源:青岛并购律师网时间:2020-03-16 10:49:18

  股东会议召集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案例分析:

  科普诺公司于2006年10月成立,刘某持股48%,任实行董事、经理;喻某持股52%,任监事,二人任期均为3年。公司规章规则,股东会会议由实行董事招集并掌管,实行董事不能实行或许不实行招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招集和掌管;监事不招集和掌管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招集和掌管(此规章条款与《公司法》规则相同)。 2008年3月,喻某经过快递方式向刘某邮递暂时股东会告诉,告知26日举行股东会,议题为“关于保证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及公司财物办理办法”的议题,刘某签收该告诉后,提议将会议举行时刻推迟到6 月29日,2008年6月29日,科普诺公司暂时股东会按期举行,喻某和刘某在会议签到表中签字,讨论了“关于保证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及公司财物办理办法”的议题,并暂时增加了人事任免的议题,《会议 记录》上记载的暂时股东会抉择为:“从即日起免除刘某实行董事及经理职务,暂由喻某办理公司一切业务”,《会议记录》仅有喻某一人签字,《会议记录》同时载明,会议掌管者为喻某。 刘某起诉至法院,恳求撤销上述抉择,案子历经一审、二审,法院终究认定:“喻某作为公司监事,无权优先招集、掌管股东会,在未向实行董事刘某提议举行暂时股东会、且无证据表明刘某不实行或 不能实行作为其科普诺公司实行董事前述职责的景象下,私行自行招集了暂时股东会并担任了该次暂时股东会的掌管人。喻某上述行为,违反了现行法令关于股东会招集和掌管程序的强制性规则,该次 暂时股东会所做抉择,因此而应当被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执行董事优先召集、主持的程序性规定,是一项强制性规定,只有在执行董事怠于或不能行使召集权时,监事或持股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才能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否则,股东会决议将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被撤销。

  故而,股东会议的召集与主持也是有着丰富的学问,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一不留意,可能就会“掉坑儿里”,希望大家一定引起重视。

相关推荐:

在青岛设立一个分公司,需要什么材料?
在青岛公司成立过程中,注册资本的多少有什么区别?
青岛的公司想要变更经营场所,需要走什么程序?
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解答
公司进行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哪些税?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程序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是什么?
经济纠纷案例-装修工程合同纠纷
股份有限公司跟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青岛并购律师照片

联系律师

青岛并购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526717677

执业证号:1140120xxxxxx0372

执业律所:山东xx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山东青岛市xx区xx路xx大厦x座x层

法律专长:公司治理与并购

在线咨询

律师微信

律师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