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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讲解:公司合并你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识(二)

来源:青岛并购律师网时间:2020-03-16 10:40:41

  一、公司吞并的操作方法

  吸收吞并是最常见的吞并类型。在吸收吞并中,被吞并的公司将消除。公司的要素首要有三个方面:公司的财物、公司的股权和公司的品格。公司的消除终究表现为公司品格的消除,而在公司品格消除之前,能够先将被吸收公司的财物搬运给吸收公司,或者将被吸收公司的股权搬运给吸收公司,而不管财物搬运还是股权搬运,吸收公司能够付出的对价一般是现金或者公司股份,这样,在逻辑上,就能够划分出两类四种吸收吞并的方法。

  (一)财物先搬运

  1、以现金购买财物的方法

  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的悉数财物,包含悉数权力和义务(债款和债款),被吸收公司失掉原有的悉数财物,而仅具有吸收公司付出的现金,被吸收公司闭幕,因债款和债款已悉数搬运,无须清算,被吸收公司股东依据其股权分配现金,被吸收公司消除。

  2、以股份购买财物的方法

  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份购买被吸收公司的悉数财物,包含悉数权力和义务,被吸收公司失掉原有的悉数财物,而仅具有吸收公司付出的自身的股份,被吸收公司闭幕,因债款和债款已悉数搬运,无须清算,被吸收公司的股东分配被吸收公司所持有的吸收公司的股份,并因此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被吸收公司消除。

  (二)股权先搬运

  1、以现金购买股份的方法

  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股东的股份,而成为被吸收公司的专一股东,然后,闭幕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悉数权力和义务由吸收公司接受,而无须清算,被吸收公司消除。

  2、以股份购买股份的方法

  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份换取被吸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被吸收公司的股份,而使被吸收公司的股东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吸收公司成为被吸收公司的专一股东,然后,闭幕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悉数权力和义务由吸收公司接受,而无须清算,被吸收公司消除。

  不论上述哪类方法,吸收公司这继受被吸收公司的财物或股权而付出的现金或股份,均直接分配给被吸收公司的股东,被吸收公司的股东因此取得现金或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

  二、公司吞并的程序

  (一)缔结吞并协议

  对吞并协议应包含哪些首要条款,公司法没有规则。对此能够参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吞并与分立的规则》(以下简称吞并与分立规则)第21条规则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吞并协议的首要内容,即:1、吞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居处、法定代表人;2、吞并后公司的名称、居处、法定代表人;3、吞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4、吞并形式;5、吞并协议各方债款、债款的承继计划;6、职工安顿办法;7、违约责任;8、处理争议的方法;9、签约日期、地点;10、吞并协议各方以为需求规则的其他事项。

  (二)经过吞并协议

  吞并协议是导致公司财物重新配置的严重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严重事项,所以公司吞并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大)会,参与吞并的各公司有必要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经过特别抉择所需求的多数赞成票赞同吞并协议。我国公司法第39条、第66条、第106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吞并需求股东(大)会特别抉择经过。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吞并的抉择,有必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吞并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组织或者国家授权的部分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吞并作出抉择,有必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经过。

  (三)编制财物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四)告诉债款人和布告

  我国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规则了告诉债款人的程序和布告的方法。该条规则,参与吞并的公司“不清偿债款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吞并”。表明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参与吞并的公司债款人异议有阻止吞并程序进行的效力。

  为了保护债款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第32条规则:“企业进行吸收吞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则,布告告诉了债款人。企业吸收吞并后,债款人就被吞并企业原财物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失的企业债款申述吞并方的,如债款人在布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款,吞并方在承当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吞并企业原财物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款人在布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款,则吞并方不承当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款人另行申述被吞并企业原财物管理人(出资人)。

  (五)主管机关同意

  公司法第183条规则:“股份有限公司吞并或者分立,有必要经国务院授权的部分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所以,主管机关的同意是股份有限公司吞并的必经程序。

  (六)处理公司改变、刊出挂号

  公司吞并后,挂号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依法向公司挂号机关处理改变挂号。被吸收公司因闭幕应向公司挂号机关处理刊出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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