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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的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青岛并购律师网时间:2020-03-16 11:08:17

  一、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什么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怎么办?

  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三、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法院会受理吗?

  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四、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五、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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